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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走“网络江湖”快意恩仇有边界,北互法官做客CCTV12《法治深壹度》
二手交易买卖双方起纠纷,个人肖像被以一毛钱的价格“贱卖”;女童被绑树上教育,路人“随手拍”惹上官司……网络言论的边界到底在哪儿?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颜君、朱阁,法官助理王婵做客CCTV12《法治深壹度》栏目,聊聊网络言论那些事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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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言不合就“挂人”
“贱卖”肖像为哪般
王女士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购入了一件衣服。卖家于某自称衣服是从国外带回来的新品,因为不合适所以转手。王女士下单收货后认为衣服是假货,与卖家于某沟通无果,决定曝光此事。于是王女士在该二手交易平台上发布链接,说衣服是假货免费送,并附上了卖家的相关链接。
很快,王女士发布的链接就被卖家于某看到了。于是卖家于某也发布了一个链接,但这个链接卖的不是商品,而是王女士与家人的合影。卖家于某将该合影作为商品在某二手平台上售卖,标价一毛钱,同时在商品名称上写上了“职业差评师鸳鸯大盗”等词语。于是,王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,认为卖家于某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。
法院首先对王女士是否真的是于某口中的“职业差评师”进行了调查。法院认为,职业差评师一般存在多次累计购买商品的特征,而在本案中买家王女士没有存在这样的行为,故不认定其为职业差评师。对于买家王女士质疑卖家于某所售商品为假货,卖家于某始终不能提供涉案商品为正品的证据,没有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,所以要承担不利后果,法院认定涉案商品为假货。
但是,卖家于某又提出了一个抗辩理由。她认为,买家王女士将自己的店铺曝光并发表不当言论在先,自己发布的内容是对买家王女士的合理反击。对此,法院认为,卖家于某的反击过程逾越了法律的界限,该行为构成对王女士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,判令于某发布致歉声明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颜君
颜君法官建议,在网络上遭到攻击时,可以采取一些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,如通知平台删除相关不当言论,在自己的平台主页上发布澄清声明以及寻求法律途径维权等。在公开的网络平台上,言论和信息以极快的速度传播扩散,更需要理性文明地发声和评论,而不应该用“互撕”“对骂”“挂人”等方式,让网络成为负面情绪的宣泄地。
女童被绑树上教育
路人“随手拍”惹上官司
2019年的一天早上,一个六岁的女童哭闹着不愿意上学,她的父母用拖车绳把她绑在路边的树上进行教育。一位过往的路人随手拍了一个9秒的视频,并把这个视频发布到某社交平台上传播。视频中包含女童清晰的面部图像,并拍到了女童的内裤,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路人拍摄时女童的父亲上前制止。当天,这个视频就在网络上广泛传播,引发公众热议,并惊动了警方。路人当天晚上就删除了这个视频。
然而,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。女童的父母认为,路人这是未经许可传播视频的行为,于是以女童的名义把路人和发布的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,主张路人侵犯了女童的肖像权、隐私权和名誉权。而路人认为,自己拍摄视频并传播的目的是想借助舆论监督,制止可能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并未侵犯女童的权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,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的,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、名称、肖像、个人信息等;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,我国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正在修订,审理此案的法官们深入学习了修订稿内容。现在,新修订的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已正式实施,其中规定了“保护未成年人,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”。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,法官也以该原则为解决纠纷冲突的基准。
本案中,虽然路人拍摄视频的目的是通过舆论监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但是应当采取恰当的方式,比如将女童的面部特征等不适宜传播的画面进行遮挡后再上传,或者把视频交给警方等。这样公开传播涉案视频,实际损害了女童的人格利益。此外,从涉案视频中可以看出,路人在拍摄时,女童的监护人存在制止行为,明确表示了不愿意通过录制视频扩大知晓范围的主观意愿。
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
隐私权是权利人不愿意被人知晓的一些私密活动、私密空间和私密信息。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范围,应当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视角共同去界定。本案中,虽然父母的管教行为发生在公共场合,但目击的范围有限,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也有一定减损。路人用手机拍摄视频并发布的行为最大化还原了现场,视频中女童的面部特征非常清晰,且哭闹挣扎的过程中还露出了内裤,这样的视频在网络上进行大面积传播,会对女童的人格利益造成重大损害,不仅侵犯了女童的隐私权,也侵犯了女童的肖像权。
法院认为,被告路人并没有侵犯女童的名誉权。首先,路人是如实拍摄,没有进行修改,传播的涉案视频是对于事发当时的客观记录,并不存在侮辱和诽谤的行为。其次,视频也许会影响女童父母的社会评价,但没有造成女童社会评价的降低。
最终法院认定,路人侵犯了女童的肖像权、隐私权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判决后,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,被告路人也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。此外,因为被告路人当天即删除了视频,平台不承担责任。
判决结束后,北京互联网法院向涉案社交媒体平台发送了司法建议,敦促平台在日后的审核过程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内容进行特定管理,比如以设置专门人工审核的方式,最大程度上限制未成年人的隐私内容在网上进行传播,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。
快问快答
曝光别人干坏事,传到网上可以吗?
法官助理王婵:为了公共利益曝光他人干坏事,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合理理由,但是有一个重要前提,那就是合理使用。比如曝光轻微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,将行为人的身份信息、家庭住址、工作单位等全部公布,甚至曝光一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信息,则可能超过合理限度,构成侵权。
已故的人还享有人格权吗?
法官助理王婵:民法典规定,死者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、隐私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,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;死者没有配偶、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,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我们熟悉的一些英烈名誉保护案,就是死者名誉权保护的典型案例。
原标题:《行走“网络江湖”快意恩仇有边界,北互法官做客CCTV12《法治深壹度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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