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+1
【普法强基——以案释法②】野外用火需谨慎,失火烧山要入刑
点击蓝字 关注临翔法院
//
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失火罪案件,被告人李某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//
基本案情
阳春三月,万物复苏。游人外出踏青,农民积极备耕。被告人李某有在临沧市临翔区章驮乡勐旺村委会腊东组“坟地山 ”,用打火机点燃自己家农用地以清除杂草,大风四起导致周围山林着火,被告人李某有马上使用农具灭火,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控制,引发了森林火灾。经鉴定:过火迹总面积为5.7334公顷(86.0亩),其中:有林地面积3.1867公顷(47.8亩),耕地面积2.5467公顷(38.2亩);林地所有权为集体。
审理情况
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有因疏忽大意而引发了森林火灾,造成严重后果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构成失火罪。被告人李某有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被告人李某有自愿认罪认罚,可依法从宽处理。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有获取了被害人的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综上做出上述判决。
法官提醒
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,保护森林草原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,也是保护我们的美丽家园。3月1日至5月31日是全市森林高火险期,一旦出现森林火灾事故,将对地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,法官提醒您,火苗再小也会酿成大祸,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吸取教训,提高防火意识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杜绝侥幸心理,严禁一切野外用火,严防森林火灾发生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撰稿|王平男
责编|陈瑶涵
初审|王平男
原标题:《【普法强基——以案释法②】野外用火需谨慎,失火烧山要入刑》
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,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,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,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。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://renzheng.thepaper.cn。
- 报料热线: 021-962866
- 报料邮箱: news@thepaper.cn
沪ICP备14003370号
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
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:31120170006
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:沪B2-2017116
© 2014-2025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